海外職業介紹契約書(日本打工度假)
本契約於填寫此線上履歷系統當日交付甲方審閱(契約審閱期間為五日)。
1. 契約期間:自填寫預約面試系統當日至簽證效期結束日止。
委託辦理事項:安排與機構面試、媒合工作、確認工作契約書及給予赴日資料。
2. 委託代辦費用: 此專案不需支付代辦費用。
3. 其他相關條款:
第一條 保密義務及賠償
乙方因辦理委託契約事項而知悉及持有甲方所提供之必要所有資料,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有強制告知義務外,不得移做他途使用、任意留置或複製留存或提供其他團體及個人。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 擔保保證責任
乙方違反為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向甲方所為特殊擔保之義務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但因雇主或機構等非乙方所能決定之因素除外。
第三條 廣告效力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廣告中就服務內容、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者,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
第四條 協力義務及賠償責任
乙方應告知甲方申請之必要文件內容及其他甲方應盡之協力義務內容,並據以執行。
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致無法完成契約委託事項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風險告知義務
工作相關條件及風險,甲方以公司網站、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需詳閱其資訊及內容。
第六條 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任一方之事由,致契約事務不能完成,雙方皆免為賠償之義務。
第七條 任意終止與報酬
甲方得於乙方完成委託事項前終止本件委託與授權。
任何有關雇主或機構的爭議或賠償問題, 乙方不負代替賠償的責任,但會協助溝通及協助處理。
第八條 特別條款:其他媒合工作應盡義務及規定,另參照日本打工度假-聲明書。
第九條 本公司依勞動部規定投保新台幣參佰萬履約保證金。
第十條 法院管轄:因本契約約定事項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