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遊留學契約書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委託書人
受託人: 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契約期間:自 至 止。
委託辦理事項:入學許可申請(■ )
住宿申請:■ 。
如有保證完成事項:■ 取得入學許可 ,學校名稱:
■ 預計上課週數:
■ 申請住宿:
■ 入學申請書填寫:許可文件解讀、填寫
■ 其他:
一、代辦委託事項時,需繳清:
□語言學校課程學費(依學校匯款單),於填寫學校申請書時繳清。
備註:若有優惠價格須在學校指定時間內進行匯款,若逾期繳交須以學校原價繳交。
二、特別條款:
三、其他相關條款:
第一條 保密義務及賠償
乙方因辦理委託契約事項而知悉及持有甲方所提供之必要所有資料,僅供乙方使用於美國暑期打工計畫之計畫範圍內之特定目的使用。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所收集關於甲方之資料,以電腦處理者,其對外使用該等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計畫未完成甲方取消契約時,除甲方屆時另有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將所留存影本 ■
第二條 擔保保證責任
乙方違反為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向甲方所為特殊擔保之義務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條 廣告效力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廣告中就服務內容、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者,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
第四條 協力義務及賠償責任
乙方應告知甲方申請之必要文件內容及其他甲方應盡之協力義務內容,並據以執行。
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修習學分及其他須由甲方提供申請之必要文件,或應由甲方辦理之手續,甲方應配合提供及辦理。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致無法完成契約委託事項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風險告知義務
附條件入學相關條件及風險,應善盡告知義務。
第六條 乙方說明義務
乙方對於外國正式學校,所發附條件入學許可之性質及相關風險,應盡說明之義務。
乙方對於社區大學、語言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並非正式學校及其相關問題與風險,亦應盡說明之義務。
乙方對於甲方申請就讀前二項學校有關退學、退費等相關規定,亦應盡說明之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事項不能完成及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
由,得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甲方依前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所須
支付費用之總額。相關退費事宜,依照專案報名表、聲明書及海外學校退費規定為主。
第八條 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乙方應即時為必要告知,且不可歸責雙方之任何一方事由,致契約事務不能完成,扣除必要規費及行政規費後其餘退還,甲方尚未繳納款項得免支付。
第九條 任意終止與報酬
甲方得於乙方完成委託事項前終止本件委託與授權,除已發生之代辦費用仍應依契約給付外,乙方仍可收取約定報酬;但該報酬數額應以已代辦處理事務為限。
第十條 退費基準
甲方依前條終止委託,已繳給海外學校的費用,依照學校退費規定辦理。
甲方依前條終止委託,已繳給乙方的費用,乙方應就未處理之委任事項,依下列原則退還約定報酬:
完成海外留(遊)學諮詢及選校指導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七十五。
完成海外代辦項目、入學之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六十。
完成海外代辦項目、入學之申請正式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四十。
完成海外代辦項目、入學申請並取得證明、入學許可通知書之服務項目並無其他後續服務者,不退費;
仍有 其他後續服務者,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二十五。
完成留學簽證輔導、送件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百分之十。
完成行程說明會或其他約定後續服務項目,不予退費。
第十一條 上述退費情況發生時,均需自行負擔海外及國內銀行手續費。
第十二條 本公司依勞動部規定投保新台幣貳佰萬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 本委託書所載全部條款內容,業經乙方詳實說明,並由甲方逐條、充分審閱、考慮並確認(或於簽訂
本委託書前5日攜回審閱)完成,雙方均無異議。(確認簽名: )
第十四條 法院管轄:因本契約約定事項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委託人):
國民身分證:
電話:
地址:
簽約顧問:
我已經詳細閱讀並同意以上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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